深圳8月起实施城市照明管理新规 严控景观照明范围和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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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灯光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深圳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1997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办法》规定,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批前,市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

  《办法》规定,三类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一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绿道;二是住宅区、城中村、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三是其他无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此外,城市重要地标及节点、城市主要景观廊道、城市重要交通门户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在公共设施和住宅区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财政资金承担。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在商业楼宇(含写字楼、酒店和公寓等)和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上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构)筑物所有人负责维护管理,按有关规定给予维护费和电费补贴。

  《办法》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抢修。单盏灭灯等简单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线路、设备损坏等较复杂故障应当在3日内处理完毕;涉及改造、整治、无特殊配件等原因不能按时修复的故障,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公告提醒等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办法》还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24小时接听的城市照明设施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处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